威科规字〔2018〕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威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参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流程,根据我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经威海市科技局、财政局下达计划,由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已签订任务书并执行完毕后需参加验收的项目。
第二条 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已执行完毕,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完成日期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初审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审查。
第三条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立项批文及任务书、项目执行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样机样品图片、专利证书、奖励证书、其它批文等),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増减提交资料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合作单位应在承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做好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在每年的4月份、10月份各组织一批次集中验收,一般按照技术领域分组。原则采用会议验收方式,主要采取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观看演示、实地考察等方式,验收专家组可根据项目实际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根据验收申请的受理惰况,统筹安排时间和地点,如有不能参加集中验收的特殊情况,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市科技局批准后,在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标准前提下,可单独组织验收。市级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单项验收方式。
第五条 验收应成立专家组,一般按照技术领域分组设立,由市科技局随机抽选技术、财务、管理领域共7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专家应在验收工作开展前签署承诺书等材料,实行回避制。
第六条 本着为企业减负的目的,集中验收发生的费用支出,原则上由市科技局负担。项目査新,需要查新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査新机构出具查新报告,费用按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支付。经费专项审计,由市科技局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经费支出情况并出具审计报告,费用按政府购买务程序支付。验收专家费、租用场地费、工作餐费等,集中组织验收的,由市科技局支付,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鲁财采〔2017〕28号)、《威海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威办发〔2014〕11号)等规定列文,单项组织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第七条 验收的流程是: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核—根据需要委托科技査新、委托专项审计—验收公告或通知—遴选专家—准备验收会议—组成专家组—听取项目汇报—观看演示或现场考察—专家质询、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公布验收结果—装订材料存档。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化完善相关流程。
涉密项目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八条 验收主要依据项目任务书和申报材料,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技术成果及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种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部分其他规定指标未能完成的(经济指标完成不足70%的),按照结题处理;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需要补充整改的项目,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由原验收专家组确认其通过或不通过。
验收过程中专家如有意见分歧,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分别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验收意见。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验收意见后15日内,进步修改完善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市科技局存档。验收材料装订顺序为:验收证书(验收意见)、验收申请表、延期申请表和事项调整申请表(如有)、立项批文及任务书、项目执行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经费使用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ー条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应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期之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填写申请表,说明延期或终止的理由及延期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批。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
(二)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或延期后仍无法按期完成且无继续延期必要;
(三)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七)其它规定的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终止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开展论证或经费审计。经局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做出处理决定并对外公告,依法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项目财政支持经费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内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后按调整后指标验收。如技术指标确属设置不当或有歧义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3名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论证并给出正式建议,方可提交调整申请对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原则上只对完成70%以上、不足100%的给予调整;对经费使用情况,可根据规定在科目间做适当调整,不得由直接费向间接费调整。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确已倒闭、拒不配合调度和验收的、无法取得联系的,在主管部门确已履行监管责任前提下,由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提供相应过程监管证明材料,按项目终止程序处理。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按项目终止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对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调度和验收的、验收过程中有弄虛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科研资金等行为的,按项目终止程序处理,纳入黑名单和信用信息管理,不得再次申请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验收专家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视情况纳入黑名单和信用信息管理,不再纳入专家库管理并及时消除对本次项目验收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日。如与后续出台新规定不一致,以新规定为准。原《威海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威科字[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