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者:   编辑:科技发展处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2日

威科规字[2016]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快产学研合作步伐,加强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见》(威政发[2013]15号)、《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威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吸引各方资本投入,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公共创新平台、成果转化效益显著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集中资金予以重点扶持,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第三条建立健全规划引导、评估论证、绩效考核机制,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绩效考评等方式,公开遴选、择优扶持、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项目资金实行专项资助、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计划项目,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计划资金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根据《威海市“十三五”科学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需要,重点支持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与环境保护及海洋新兴产业领域鼓励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扶持优势传统产业做大做强。

第三章 扶持方式与扶持条件

第六条 专项计划采用无偿资助或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七条扶持条件

(一)重大公共创新平台

1、依托单位是威海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硏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创新、服务能力。

2、主营业务为面向企业开展创新资源共享、专业技术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等公共技术服务或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相关专业服务。

创新共享服务:试验、检测、设备及设施共享服务;软件共享服务;专业技术数据共享服务。

专业技术服务:为企业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产品及工艺设计、抜术标准设立等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和相关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开展专业技术咨询及培训。

技术转移服务(含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技术经纪与技术(产权)交易服务;根据企业技术需求提供的技术供需对接服务;与技术转移相关联的技术集成及国际技术转移服务。

成果转化服务:为重大科技成果中试、产业化提供场地试验设备、设施及相关政策支持等服务。

3、具有明确的建设定位与服务方向,建立有合理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善的管理与服务制度,制定有明确的创新与服务团队建设、创新条件建设和项目研发等规划,建设投资合理。

(二)重大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1、项目承担单位是威海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3、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生产及研发设备,重视技术研发,除新建企业外,应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前一年度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

4、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可以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项目在2-3年内形成产业化能力,带动形成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做强做大优势产业集群。

第八条专项计划优先支持具备或经培育具备申报国家、省重大专项条件的项目。

第九条承担专项计划,且项目未验收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专项计划。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下达专项计划申报通知,各区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并联合行文推荐;市直有关部门可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提出立项意见。

第十二条 对确定的具体扶持单位和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确定项目扶持意见并联合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按立项通知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威海市重大科技专项任务书》,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签订备案,作为项目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各区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做好对专项计划项目实施的动态管理,监督检査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210日前就专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实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自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成海市重大科技专项验收申请表》,并撰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费使用自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验收材料,经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同时应提交科技报告,实现科研成果共享共用。

对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经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项目承担単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七条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规定完成时间前至少三个月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由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因素的影响需进行任务指标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于项目规定完成时间前至少三个月提出书面指标调整申请,经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并按批准的调整后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达到验收条件的,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议,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依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重点围绕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产出情况、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对专项审计未通过且整改后仍未通过的项目、非不可抗拒原因验收不通过或撤消的项目、擅自改变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的项目,收回全部财政扶持经费,取消该承担单位三年专项计划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威海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威科字[2013]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的项目,按原任务书要求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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