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双创”战略、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科教〔2017〕4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哈工大科〔2017〕6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校区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工业技术研究院、哈工大(威海)创新创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及山东船舶技术研究院具体情况,为激励学校教师更加广泛深入投入到创新创业中去,现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工业技术研究院、哈工大(威海)创新创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及山东船舶技术研究院为法人取得的科研经费,经费须各单位统一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的定义和主要分类如下:
(一)按来源渠道,划分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和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横向科研经费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二)按研究内容的适用对象,划分为国防类科研经费和非国防类科研经费。
(三)按研究内容的学科性质,划分为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和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
(四)按获取的方式,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划分为公开竞争类科研经费和稳定支持类科研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防类纵向科研经费中,军委所属各部门和国家国防科工局项目暂按原有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字第1765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及各纵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待国家出台新的国防经费管理办法后,再调整执行。
第六条 政府稳定支持类科研经费(国家重点实验室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等)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校财发〔2010〕333号)、《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哈工大科〔2017〕54号)执行。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教职工科研工作量和教职工职称评定依据具体核算办法:
(一)学校教职工以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工业技术研究院、哈工大(威海)创新创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及山东船舶技术研究院为法人取得的科研经费,可用于教职工科研工作量考核和教职工职称评定依据核算。
(二)学校教职工以上述机构取得的科研经费,考核和核算的标准按照取得的科研经费的90%进行认定。
(三)本办法颁布日之前以山东船舶技术研究院为法人取得的科研经费(按任务合同书签订时间为准),按本办法核算认定;本办法颁布日之后以山东船舶技术研究院为法人取得的科研经费不予认定。
(四)学校教职工以校本部哈尔滨工业大学为法人取得的,而且尚未划拨到威海校区的科研经费,考核和核算的标准按照校本部科工院出具的经费证明材料认定,具体工作量认定标准按照校区统一标准执行。
(五)到账科研经费负责人须为学校教职工,非我校教职工负责项目不予认定,不可冒认和套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