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有关间接费用的比例核定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哈工大科〔2017)64号)(以下简称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一)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申报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为13%。(二)黑龙江省级财政科硏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30%的比例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最高可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70%的比例核定),其他省市财政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按照其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为补偿学校成本支出,规范财务处理,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经2018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新申请项目及签订合同的间接费用提取作如下规定:
一、若我校为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必须按学校规定比例提取,即民品纵向项目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为13%;若间接费用低于规定比例,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学校部分,相应减少项目组、院系间接费用,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其它基金类经费承担。
二、若我校为项目(课题)牵头单位,有参研单位外拨经费的,在项目申报时,应优先满足我校提取间接费用的比例,若间接费用低于规定比例,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足额提取学校部分,相应减少项目组、院系间接费用,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其它基金类经费承担。
三、若我校为项目(课题)参研单位,项目申报人可以和牵头单位协商,间接费用比例按照学校规定核定;财务处按照协商确定的间接费用预算给予审核并盖章。办理落款时,财务处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学校部分间接费用。
四、黑龙江省基金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30%的比例(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最高可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70%的比例)核定并提取。若间接费用低于规定比例,财务处接照学校规定足额提取学校部分,相应减少项目组、院系间接费用,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其它基金类经费承担。
特此通知。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