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咨询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税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为900-1500元/人天;如半天,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60%执行。
第六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七条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词费标准如下:
会议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 | 按照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
现场访谈或者勘查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
第九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其他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哈尔滨工业大学专家咨询费适用标准表
单位:元
咨询专家 | 咨询方式 | 标准(税后) | ||
半天 (人/天) | 第一、二天(人/天) | 第三天及以后(人/天) |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会议 | 1350-2160 | 2250-3600 | 1125-1800 |
现场访谈或者勘查 | 1350-2160 | 2250-3600 | 1125-1800 |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450-1800元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会议 | 900-1440 | 1500-2400 | 750-1200 |
现场访谈或者勘查 | 900-1440 | 1500-2400 | 750-1200 |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300-1200元 | |||
其他 专业人员 | 会议 | 540-900 | 900-1500 | 450-750 |
现场访谈或者勘查 | 540-900 | 900-1500 | 450-750 |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180-750元 |
备注:税前金额计算方法:税前金额用A表示,税后金额用B表示
1.税前金额4000元(含)以下,或税后金额3360元(含)以下:
计算公式:A-(A-800)*20%=B,即:税前金额A=(税后金额B-160)/80%;
2.税前金额4000元以上,或税后金额3360元以上:
计算公式:A-(A-A*20%)*20%=B,即:税前金额A=税后金额B/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