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专利创造、运用、服务、保护和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威海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财工〔201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仅资助第专利权人,且专利证书记载地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服务、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专利创造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包括国防专利);
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四)企事业单位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五)专利创造大户奖励。
第六条 专利运用
(一)知识产权标准化实施和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培育;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
(三)开展专利运营、专利布局、专利托管;
(四)支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第七条 专利服务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
(ニ)专利知识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三)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与分析;
(四)专利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能力提升;
(五)专利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及培育。
第八条 专利保护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的开展;
(三)涉外专利维权与诉讼。
第九条 专利管理
专利宣传培训与重大活动组织;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园区创建;
(四)中国、山东省专利奖的奖励;
(五)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具体扶持方向、扶持标准和申报要求等,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年度内企事业单位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年度内获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2个国家予以资助;(三)企事业单位维持六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
(四)企事业单位在资助年度内授权且为首件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000元。已享受本条第一项资助的,只资助其差额部分。
(五)对年获国内授权发明专利1020件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年获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超过20件的单位,给子20万元奖励。对年度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进入全省五十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已享受本条第一项的,只资助其差额部对入选山东省百项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项目给子10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运用和服务
(一)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29490一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照不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给予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对当年新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绘制专利地图,开展专利导航,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专利运营试点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新创建或引进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在申请奖励时需提交在我市经营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年度内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并在我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个人,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年度代理市内发明专利授权超过100件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五)对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参照《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由市市场监管局下发有关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1.国(境)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应填写《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单位还应提供法人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
2.有效发明专利维持、专利创造大户、专利运用、服务保护、管理等资助,由市市场监管局下发有关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申报材料。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批及兑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