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技发〔2018〕2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规范科研业务接待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业务接待,是指因科研活动需要发生的业务接待,包含差旅、住宿、交通及餐饮等费用。
第三条 科研业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科研、务实节俭、严格标准、规范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研业务接待费可在横向科研经费及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开支。
第五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科研业务接待单位可为业务相关人员(含同城)安排接待用餐,消费标准参照公务接待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80元)执行,科研业务接待产生的差旅、住宿、交通等费用标准参照学校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严禁用科研经费报销课题组内部用餐等非业务接待产生的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七条 科研业务接待费报销,需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业务接待费报销审批单》,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涉及业务接待的真实性负责。对科研业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使用发展基金、奖福基金等其他经费列支的业务接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10-科研业务接待费管理办法校科技发【2018】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