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研究院二号楼科研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校科技发〔2014〕46号
为优化学校科研用房资源配置,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研究院二号楼科研用房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以在编教师或双基地教师作为负责人且科研经费落在学校的科研机构或科研团队。
(二)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不支持具有包装性质的团队)。
(三)团队组成人员中,校内教师不少于4名。
(四)在学校备案的科研机构由该机构负责人申请,未成立科研机构的科研团队,由该团队负责人申请。
(五)申请入驻的团队在开展科研工作时,不能产生对环境有明显影响的噪音、气味及化学物品等污染物。
第二条 审核原则
为保障学校科研规模和质量,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团队原则上优先考虑:
(一)年度到账科研经费5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具有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或与国家级企事业单位合作成立的研究机构的。
(三)处在初创期,但发展前景良好的。
第三条 用房面积核定标准、申请使用年限及选房顺序
(一)房屋使用面积定额(每100平方米使用面积):工科团队年度到账经费不少于50万元;理科和文科团队年度到账经费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申请房屋使用年限,由申请者在1-3年内自主选择。
(三)选房顺序,以近两年团队到账科研经费总数为排序依据。
第四条收费标准
(一)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面积):10元/月/M2。
(二)物业费(房屋使用面积):1元/月/M2。
第五条 相关约定
(一)入驻的科研机构或科研团队与科技发展处签定《科研用房使用协议》,协议签订后,由科技发展处统一为为入驻单位办理房屋使用、用电、电话和网络等相关手续。
(二)入住科研机构或科研团队在每年12月1日前向科技发展处上报本年度科研进展情况,包括年度到账经费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等。
(三)入驻的科研机构或科研团队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费、物业费和电费等,对逾期不交者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考核办法
(一)每年年底学校将根据签订的协议对入驻单位从科研经费量、人员组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使用房屋。
(二)考核时,科研团队成员以申请书中所列写的人员为考核对象,若被考核科研人员同时加入2个或2个以上科研机构或科研团队,其科研到账经费不能重复计算。
(三)根据考核,应退而逾期
退房者,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元/月/M2违规用房费用。
(四)为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凡闲置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房屋将予以收回。
(五)发生下列行为除责令迁出、没收所得外,在原收费基础上加收50元/月/M2违规用房费用:
1.未经批准私自改变申请时使用功能的;
2.擅自转让、占用、调换和外借房屋或者私自转租、投资、联营或入股的;
3.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扩建房屋结构或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和卫生间等)的;
(六)若违反本办法,除立即终止房屋使用,不再续约、不再受理用房申请外,所欠应交费用和违规用房费用将在违规者的校内工资中扣除或用工资抵顶。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收取的所有费用将存入学校专项账户,用于对科学技术研究院二号楼的修缮、改造或补充科研成本。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研究院二号楼科研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要点
1.制定“科研用房使用申请表”。按照办法中的“第一条申请对象及条件”和第二条审核原则”由科技发展处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并具体安排。
2.“第三条(二)申请房屋使用年限,由申请者在1-3年内自主选择。”用房合同每年一签,且在签定合同的同时交纳年度房屋使用费及物业费。
3.将“第六条考核办法”做为执行本暂行办法的第一步,对原用房单位进行摸底清理。具体做法:
(1) 将“第六条考核办法”复印发到二号楼各用房单位,请各单位自查。自查范围:①科研经费量和人员组成情况;②科研到账经费是否重复;③是否闲置时间超过三个月;④是否擅自转让、占用、调换和外借房屋或者私自转租、投资、联营或入股;⑤是否私自改建、扩建房屋结构或擅自占用公用设施;
(2) 如有违反,则须在两个月内(暑假内)自行整顿。否则,按“(五)发生下列行为除责令迁出、没收所得外,在原收费基础上加收50元/月/M2违规用房费用”处理。
4.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签合同时应适当收取押金。
5.把改造地下室的工作提到日程。
科技发展处科研用房二号楼管理办公室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